广州殡葬风俗,人死后有什么风俗
广州殡葬风俗目录
广州民间丧葬习俗有哪些?
潮汕民间做白事,大都讲究奇数。
人死后入殓要穿寿衣,但男女有别。
男着双数长衣,女为单数衣裙;死者陈柩居丧一般为三天或七天;亡人安葬后在家设灵堂,每逢七日祭奠一次,称“做七”,一般做七个七,方可脱孝该答案来自南北游旅行网官方网站
人死后有什么风俗
旧时汉族丧葬风俗,流行于全国各地。
即人死后(或出殡后),于“头七”起即设立灵座,供木主,每日哭拜,早晚供祭,每隔七日作一次佛事,设斋祭奠,依次至“七七”四十九日除灵止。
此俗汉代尚无记载,大约与佛教传入中国有关,南北朝时已多行之,后世沿而不改。
佛教《瑜珈论》谓人死后,为寻求生缘,以七日为一期,如七日终,不得生缘,则更续七日,至第七个七日终,必生一处,以故有“七七”之期及逢七追荐之俗。
一说,人初生以七月为腊,一腊而一魄成,经七七四十九而七魄具;死则以七日为忌,一忌而一魄散,经七七四十九日而七魄泯,此为道教魂魄聚散之说。
第七个七日,民间又称为“断七”、“尽七”、“满七”。
比较受重视的是头七、五七与尽七。
《北史.胡国珍传》:“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
”《北齐书.孙灵晖传》:“(南阳王)绰死后,每至七日至百日终,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
”《牡丹亭.遇母》:“空和他做七做中元,怎知他成双成爱眷?”《儒林外史》第五回:“自此,修斋、理七、开丧、出殡,用了四五千两银子。
”又第四回:“光阴弹指,七七之期已过。
”参阅明田艺蘅《春雨逸响》。
按照古代的丧俗,灵柩最少要停三天以上。
据说是希望死者还能复生。
三天还不能复活,希望就彻底破灭了。
实际上停柩的时间长,是由于当时丧礼繁缛复杂,尤其是天子诸侯,需要浩大的陵墓和大量随葬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另外,父母死后应该合葬。
父死不知母墓,母死不知父墓,都要把死者暂时殡起来,等找到父墓或母墓时再进行合葬。
这样灵柩停放的时间就很难说了。
近代以后,灵柩一般都在"终七"以后入葬。
人们认为,人死后七天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所以要举行"做七",每逢七天一祭,"七七"四十九天才结束。
这主要是受佛教和道教的影响。
佛教认为,除罪大恶极的立即下地狱,善功极多的人立即升天,灵魂一般并不能够马上转生。
没有转生的亡灵不是鬼,是在死后至转生过程中的一种身体,等待转生机缘的成熟。
所以,人死之后七个七期中,孝属或亲友如果能请僧人来为他做些佛事,亡者即可因此而投生到更好的去处。
所以,佛教主张超度亡灵最好是在七七期中。
如果过了七七期之后,亡灵托生的类别已成定案,再做佛事,就只能增加他的福分,却不能改变他已托生的类别了。
如果一个人,生前作恶很多,注定来生要托生畜类,当他死后的七七期中,如果有孝属亲友为他大做佛事,使他听到出家人诵经,当下忏悔,立意向善,他就可以免去做畜牲,而重生为人了。
而道家也认为超度度亡灵最好是在他"七魄"没有散尽之前。
"做七"期间的具体礼仪繁多,各地有各地的做法。
在广州一带,旧丧俗中的第五个七天,必须由外嫁女回来,这一天的费用完全由外嫁女负担,如果死者没有外嫁女,就由外嫁的侄女或侄孙女来做。
人死后的第一个七天、第三个七天和第七个七天,叫做"大七"。
在这一天祭奠中有"走七"的习俗,就是说在这一天的祭奠中,外嫁女儿和媳妇们,每人各自提一只灯笼,在规定的仪式中飞也似地赛跑,争取第一个跑回家,俗称"争英雄",认为这样死者灵魂能庇佑降福。
因为人们认为人虽然死了,但灵魂仍然和活人一样有情感。
无人认领的尸体怎么处理。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六条,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